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梦绕明末:第一百六十一章仓廪新司

秋粮入库的喧嚣渐渐平息,官仓满盈带来的踏实感弥漫在信阳州衙内外。匠籍新议引发的波澜仍在工匠群体中荡漾,而朱炎的视线,已投向这满仓粮食的下一步——如何储之有道,用之有方,使之真正成为稳定民心、应对不测的坚实保障。 明朝原有的仓储备体系,如常平仓、社仓等,至明末大多名存实亡,或为胥吏豪强把持,或仓储空虚,管理混乱。一旦遇上天灾人祸,官府往往赈济无力,以致流民四起。朱炎深知其弊,决意趁此丰年,重整信阳的仓储体系。 这一日,朱炎召集了周文柏、户房主事,以及几位在钱粮管理上表现出色的观政士子,其中便有精于算学的李文博。 “仓廪实而知礼节,衣食足而知荣辱。”朱炎开门见山,引用了管仲的名言,随即话锋一转,“然则,仓廪若管理不善,则实者易虚,足者易匮,甚至反成蠹吏贪墨之渊薮。我信阳今岁丰稔,仓廪渐充,此乃重整仓储,立下规矩之时。” 他提出,要在信阳州设立一个全新的机构——“平准仓司”,专司全州官仓(包括州仓、县仓及计划恢复的乡级社仓)的管理、调度与平粜(在粮价低时买入,高时卖出以平稳物价)事宜。 “此"平准仓司",非以往徒有虚名之仓大使可比。”朱炎详细阐述其构想,“其一,管理需专。司内设专职官吏,由户房遴选及经世学堂相关学子充任,需通晓算学、仓储管理之法,并定期巡察各仓。” “其二,制度需严。制定《信阳仓储管理条则》,明确粮食入库、出库、盘查之流程。所有仓廪,需使用统一官斗官秤,建立详细的收支账簿,一式多份,分存于州衙、县衙及平准仓司,定期核对,严防亏空。” “其三,储运需智。着令工房及工匠,研究改进仓储之法,防潮、防腐、防鼠患、防火烛。可尝试修建更高标准的仓廪,或试验新的储存技术。同时,规划州内粮食物流,确保关键地点之间调拨顺畅。” “其四,平粜需时。此司需密切关注州内及周边粮价波动,建立定期报告制度。当市面粮价过低,伤及农本时,由仓司出面,以保护价收购部分余粮入库;当粮价过高,民生日艰时,则开仓平价粜粮,以平抑物价,救济贫乏。此乃仓司核心之责。” 周文柏边听边记,心中已是波澜起伏。此举若成,不仅能使官仓真正发挥作用,更能掌握调控经济的又一重要杠杆,其意义深远。他问道:“部堂,设立新司,人员、章程尚可筹措,然这平粜之本银从何而来?若全赖府库,恐难以为继。” 朱炎早已虑及于此,答道:“初始可由今岁新增税赋中划拨一部分作为常平本银。日后,平准仓司自身运作亦可产生收益——低价购入,待市场恢复常态或略高时售出部分,所获差价可充入本银,滚动发展。此外,亦可鼓励士绅富户,以捐资或入股形式参与社仓建设与管理,利益共享,风险共担,但主导权需在官府。” 他看向李文博等人:“尔等精于算学,可参与草拟《仓储管理条则》及平准仓司最初的运作章程。尤其要设计好账目体系与核查机制,务求清晰、防弊。” 李文博等人顿感责任重大,齐声应诺。 会后,信阳州衙迅速行动起来。户房与观政士子们开始草拟条则章程;工房则接到了研究改进粮仓建筑与储粮技术的任务;而关于设立“平准仓司”及筹措本银的文书,也以州衙的名义正式下发。 消息传出,民间反应不一。普通农户和市井小民闻听官府欲设“平粜”之政,大多欢欣鼓舞,视其为抵御粮价波动的保障。而一些以往能通过操纵粮价牟利的粮商,则暗自皱眉,感到了一丝束缚。 数日后,朱炎收到了李文博等人起草的《信阳仓储管理条则》初稿。条则细致规定了仓廪的建造标准、粮食出入库的严格手续、账目的记录与核对方式、以及胥吏的职责与奖惩,甚至包括了针对不同粮种的最佳储存条件和定期翻晒检查的要求。 朱炎仔细审阅后,提笔修改了几处,批示道:“条则甚详,可依此试行。着即遴选人员,筹备"平准仓司",先于州仓及临近数县试行新法。待运转顺畅,再推及全州,并逐步恢复乡级社仓。” “仓廪新司”的设立,是朱炎在构建经济调控与社会保障体系上迈出的关键一步。它不仅仅是为了储存粮食,更是为了建立一套应对市场波动和自然灾害的缓冲机制,将经济发展的主动权更进一步地掌握在官府手中。信阳的治理,正从田畴、作坊、市集,延伸至那一个个看似沉默,却关乎万千人生计的粮仓之中。 第一百六十二章讼庭新貌 秋粮入库,“平准仓司”的筹建有条不紊地展开,信阳的仓廪之政初现轮廓。然而,朱炎深知,法律的公正与效率,同样是维系民心、巩固秩序的重要基石。以往州县讼庭,往往为胥吏衙役把持,程序繁琐,拖延时日,甚至是非颠倒,百姓视告状为畏途。如今新政渐次推行,司法领域亦需与之配套,展现新气象。 这一日,信阳州衙的讼庭之外,围观的百姓比往日多了些许。并非有什么惊天大案,而是人们听闻,今日审案的,除了知州老爷,还有那位以明断著称的周文柏先生,并且,讼庭的规矩似乎也与往日不同了。 堂上,知州与周文柏分坐主次。堂下两侧,除了惯例的衙役,还多设了两张书案,一张后坐着州衙刑房的书吏,负责记录供词,另一张后,则坐着一名观政士子,负责独立记录庭审要点及判决依据。这是朱炎推行的“双录”制度,旨在互相印证,减少篡改,也为观政士子提供实务学习的机会。 今日审理的是一起田产纠纷。原告是城东的富户张员外,被告则是同村的佃农李四。张员外声称李四之父当年曾将两亩水田“典”给他家,有契约为凭,如今租期早过,要求收回田产。李四则坚称那是“活卖”,其父临终前言明攒够银钱便可赎回,如今他省吃俭用凑足了钱,张员外却拒不认账,反要夺田。 此类“典”与“卖”模糊不清的陈年旧账,最是难断。以往官员或偏袒富户,或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,难令双方信服。 知州照例先问了一遍,双方各执一词,呈上那纸张泛黄、字迹模糊的契约。周文柏仔细审视契约,又分别询问双方细节,如当年立契的中人、约定的租息、有无其他旁证等。 张员外对答流利,咬定是“绝典”。李四则显得有些笨拙,只反复强调父亲遗言和凑足银钱的事实。 周文柏沉吟片刻,并未急于判决。他令衙役传唤了契约上提到的两位中人(其中一人已故,传其子),又询问了村里几位年长的保正、甲长对此事的听闻。 一番查证下来,情况逐渐清晰。已故中人之子证实,其父生前曾提过,李四之父当年确因急用钱才“典”田,并言明日后可赎。几位乡老也隐约记得此事。反倒是张员外,在追问当年具体细节时,言辞多有闪烁矛盾之处。 此时,周文柏才缓缓开口,先是引述《大明律》中关于田宅交易的相关条款,指出“典”、“卖”须明,契约定性尤为关键。接着,他分析了现有证据:“契约字迹模糊,"典"、"卖"之关键字眼难以辨认,此为一疑。中人证言及乡邻听闻,皆指向"活典",此为二证。被告李四已备足原典银钱,有意赎回,合乎情理。反观原告张员外,证词前后不一,又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此为"绝卖"。” 他最终宣判:“据此,本官裁定,此田产应为"活典"。着李四依契约所载银钱数目,赎回田产。张员外不得阻挠。念及契约不清,双方各有理解,此次诉讼费用,由州衙承担,以示官府明晰产权、保护小民之意。” 判决一下,李四喜极而泣,连连叩头。张员外虽面色不豫,但在律条与证据面前,也无话可说,只得悻悻然领判。围观的百姓中响起一阵低低的议论声,大多觉得此判公道。 退堂后,周文柏对负责记录的观政士子道:“今日庭审,关键在何处?” 那士子思索片刻,答道:“在于不偏听偏信,主动查证旁证,尤其重视中人、乡老的证言,并结合情理与律条进行推断。” “不错。”周文柏点头,“讼庭之上,官员易受富户权势或先入为主之见影响。我辈当以证据为本,细察明辨。朱部堂常言,司法之公,乃民心所向。今日这"双录"之法,主动查证之举,以及最后承担诉讼费用之判,皆是向百姓表明,官府讼庭,非是权贵专利,亦非胥吏弄权之所,而是为民明断是非、伸张正义之地。” 这番话语和今日讼庭的新貌,很快通过观政士子的报告和百姓的口耳相传,扩散开去。信阳的百姓逐渐发现,去州衙告状,似乎不再那么可怕,规矩更明了,过程更透了,结果也似乎更公道了。 朱炎在听取周文柏的汇报后,淡然道:“讼庭新貌,非一日之功。需持之以恒,使公正高效成为常态。可将此类典型案例,隐去姓名,编入《经世文编》或下发各县,供官吏参考学习。司法之改革,亦是我信阳新秩序不可或缺之一环。” 信阳的改变,正从田间、作坊、市集、仓廪,一步步深入到了这决定是非曲直的公堂之上,试图在这明末的乱世中,撑起一片相对清明的天空。